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林蓉与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蓉,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441号原告:林蓉。委托代理人:赵伟方,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颐,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育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蓉与被告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本案的工程所在地点在鄯善县,应当由鄯善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移送至鄯善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