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新与被执行人XX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新,XX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新,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XX超,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宽城镇。申请执行人张明新与被执行人XX超债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2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超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29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 文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凤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