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绍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绍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888号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四区8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胜,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绍忠,男,汉族,成年,住定南县。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绍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张绍忠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