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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行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夏显芳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显芳,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行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显芳,女,生于1966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蒋和凤,男,生于1957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上诉人夏显芳请求确认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行初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显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显芳申请撤回对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系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显芳撤回对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的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显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程鸿声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绍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