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宁星、宁拥军、湖南星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宁星,宁拥军,湖南星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宁星。被执行人宁拥军。被执行人湖南星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秀珍。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星、宁拥军、湖南星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宁星、宁拥军、湖南星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星、宁拥军、湖南星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25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星、宁拥军、湖南星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