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有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680号被执行人周有,男,1962年7月27日生,现正在服刑。关于被执行人周有罚金刑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在青岛羁押的8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19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