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72号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东路76号新华大厦B幢8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279061-9。法定代表人:周良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云,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