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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向华与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华,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580号原告:刘向华,男,1987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常胜路,组织机构代码75586988-x。法定代表人:凌云伟。原告刘向华诉被告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向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刘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