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钮怀安与陈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怀安,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钮怀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钮怀安与被执行人陈雷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二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二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