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祁仁堂与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仁堂,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初63号原告:祁仁堂,男,汉族,1956年1月23日出生,白山市宝盈矿山支护产品有限公司股东,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慧刚,白山市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显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坤,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祁仁堂与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祁仁堂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仁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仁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91元,减半收取72245.5元,由原告祁仁堂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继强审判员 高明义审判员 刘巍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