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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董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57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董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70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剑,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某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思陵黄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