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创治与方帅、王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创治,方帅,王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788号原告:李创治,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方帅,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福兰,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李创治与被告方帅、王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创治撤回对王福兰的起诉。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