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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创治与方帅、王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创治,方帅,王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788号原告:李创治,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方帅,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福兰,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李创治与被告方帅、王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创治撤回对王福兰的起诉。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