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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仲会生与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会生,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仲会生,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法定代表人仲其俊,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仲会生与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仲会生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银行存款、企业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仲会生与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至今申请执行人仲会生的债权没有得到全部受偿。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仲会生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仲会生与被执行人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年3月1日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徐晓军执行员  王学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佳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