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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甘振泉与何国勇、李有彩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振泉,何国勇,李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甘振泉,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何国勇,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有彩,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甘振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国勇、李有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法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国勇、李有彩共同清偿借款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甘振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另案依法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何国勇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举行执行听证,双方均无到庭参加执行听证。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另案依法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何国勇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举行执行听证,双方均无到庭参加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赖家日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青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