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冬梅与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梅,宋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25号原告:徐冬梅,女,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江阴市。被告:宋国富,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梅与被告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冬梅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徐冬梅已预交),由徐冬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