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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祥兵与桂权、黄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兵,桂权,黄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773号之一原告:赵祥兵,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皖淮南市谢家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省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灵卡,安徽省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桂权,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桂集镇大王村小桂庄。被告:黄国娟,女,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系桂权妻子,住址同上。原告赵祥兵诉被告桂权、黄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赵祥兵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黄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兵撤回对被告黄国娟的起诉。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