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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冉洪余与唐海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横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洪余,唐海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横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130号原告冉洪余。委托代理人陈家国,固始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海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横扇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徐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洪余诉被告唐海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横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洪余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洪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冉洪余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