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佳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303号被执行人徐佳丰,男,1996年6月30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作出的(2016)辽021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我院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1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瑜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