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6刑���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石×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6刑初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绰号铁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黑龙江省鹤岗市。2015年10月10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东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20日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进行补充侦查,8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石×通过其朋友黄××在淘宝网购买射钉枪、钢管、枪托、瞄准镜、钢珠等配件,石×利用上述配件自制枪支一把,并配有长短两只枪管。经鉴定:石×改制的长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经侦查,被告人石×于2015年10月10日在鹤岗市东山区天逸园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黄××、刘××、李××证言;被告人石×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对涉案枪支的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石×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商丽萍审 判 员 : 王 伟人民陪审员 : 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