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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忠贤与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贤,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贤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忠贤与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刘忠贤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忠贤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