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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与宁波简洁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宁波简洁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010号原告: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旺倪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239710631。投资人:高铭。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简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4314584D。法定代表人:沈利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与被告宁波简洁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464元,由原告常熟市华铭塑料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濮瑜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