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58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5年08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罗由旭,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芳,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某某,男,生于1982年05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