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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黄元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元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128号罪犯黄元录,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元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2014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元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奖励分8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黄元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元录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元录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元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8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琼审 判 员 吕伟��审 判 员 胡 明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