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栖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豪俊、谢新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豪俊,谢新玲,姜孝辉,孙忠孝,姜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马豪俊,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谢新玲,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姜孝辉,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忠孝,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姜忠奎,男,住黑龙江省,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马豪俊、谢新玲与被执行人姜孝辉、孙忠孝、姜忠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