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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柴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柴某,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2民初2833号原告刘某。被告柴某。被告史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柴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7日由代理审判员柴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柴某、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被告柴某向原告购买房屋一套,由于被告手头比较紧,一次性不能支付全部的房款,经双方协商,被告分两次付清全部房款,待房屋交付时下欠原告房款10万元,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约定于2016年6月付清全部的房款,被告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分别向原告支付1万元、1万元,尚欠原告房款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无奈原告只好具状起诉至法院,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房款8万元;二、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欠条一支。证明2014年1月6日,被告柴某向原告购买房屋,欠房款10万元,已归还2万元,尚欠房款8万元。被告柴某、史某辩称,欠条是购房时所写,买房时候有暖气,现在房屋没有供暖,导致被告现在租房居住,欠款到期后,向原告支付过1万元,如果原告能将暖气到位,被告就将所欠款项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被告柴某、史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定: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内容形式合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方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被告柴某向原告购买房屋一套,待房屋交付时下欠原告房款10万元,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约定于2016年6月付清全部的房款,被告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向原告支付共支付2万元,尚欠原告房款8万元。另查明,被告柴某、史某系夫妻关系,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柴某、史某因购房欠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刘某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欠款发生在被告柴某、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史某应当履行共同偿还义务。被告柴某、史某称,其二人在购买原告房屋时,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原告需提供水、电、暖气等设施,但被告现在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柴某、史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柴某、史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班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