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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良英与被执行人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良英,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宫良英,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婷,女,1978年12月28日生,满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宫良英与被执行人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王婷于2016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宫良英欠款本金7万元,如逾期未还,自2012年1月19日起按照本金7万元月利3分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还款35920元,余款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