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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素珍诉被告文海生、何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珍,文海生,何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523号原告:马素珍,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文海生,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何凤梅,女,33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马素珍诉被告文海生、何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马素珍于2016年10月20日对被告何凤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珍撤回对被告何凤梅的起诉。审判员  项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木其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