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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1、顾真等与李福秋、李某8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顾真,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福秋,李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霞、王索谛,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秋,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8,女,194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秋,即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真,女,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翠玲(系上诉人李某1之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审原告:李某3,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李某2、李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真(即本案原审原告)。原审原告:李某4,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审原告:李某5,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审原告:李某6,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审原告:李某7,女,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福秋、李某8,原审原告顾真、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1、李某5、李某7对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作出(97)江民证字第8912号、(97)江民证字第891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公证过程中原告方各自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相关笔录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李某1、李某5、李某7申请对上述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因申请人不交纳鉴定费或鉴定所需比对样本不充分被上述鉴定机构多次退件,致使鉴定不成,但未有相关依据证明申请人不交纳鉴定费,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亦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丰 伟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婧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