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沅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沅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7刑初191号公诉机关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沅江,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蓝山县。2016年6月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沅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在本院第二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沅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雷沅江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三轮摩托车沿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自东向西驶往蓝山县所城镇,当被告人雷沅江驾驶该车行驶至东方大道与湘粤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行人操作不当,将路上行人厉健婷撞倒。被告人雷沅江随即停车并下车查看,认为被害人厉健婷已无生命体征,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驾车逃离案发现场。经检验,被害人厉健婷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后死亡。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雷沅江被告蓝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沅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沅江的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沅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雷沅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雷沅江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三轮摩托车沿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自东向西驶往蓝山县所城镇,当被告人雷沅江驾驶该车行驶至东方大道与湘粤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将路上行人厉健婷撞倒。被告人雷沅江随即停车并下车查看,认为被害人厉健婷已无生命体征,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驾车逃离案发现场。经检验,被害人厉健婷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后死亡。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雷沅江被蓝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沅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沅江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雷沅江的身份,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雷沅江系传唤到案。3、被告人雷沅江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雷沅江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途经蓝山县东方大道湘粤北路的地方,撞到一个横马路的老人家。被告人雷沅江下车看后检查发现老人已经死了,因为家里穷没钱赔,心里害怕,驾车逃离现场。当时道路视线不好,正三轮摩托车的左挡风玻璃与对方接触相撞的。被告人雷沅江把车开到柳树桥路段,叫人来把摩托车上搭载的人接走。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厉健婷在6月5日晚在东方大道因交通事故死亡。5、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6月5日晚20时,黄某2下班后在东方大道路段看见一个人趴在地上,旁边有比较大块的碎玻璃,现场没有车辆或人停留。6、证人邝允德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5日下午7点多钟,被告人雷沅江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途经蓝山县东方大道湘粤北路的地方,撞到一个横马路的老人家。被告人雷沅江与邝允德下车看了一下后走了。7、证人成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5日下午7至8点多钟,成某,4搭岩口的一个三轮摩托车在东方大道时,车子摆了一下,后来就走了,成某,4没有下车,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8、证人邝见嫦的证言。证明证明2016年6月5日下午8点多,小雷搭载邝见嫦几人在东方大道一个急刹,摩托车的玻璃碎了,小雷下去看了下,又开走了。9、证人邝英滔的证言。在证明2016年6月5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雷沅江叫邝英滔去柳树桥路段接人。10、(蓝)公(尸)鉴(法)字[2016]036号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厉健婷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皮肤裂伤、颅面骨骨折、脑组织挫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未查询到被告人雷沅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现场。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雷沅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4、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报告及领条。证明被害人厉健婷家属分别于2016年6月12日、14日在蓝山县交警队领取垫付费用共26000元。15、领条。证明被害人厉健婷家属于2016年6月7日在塔峰镇政府领取交通事故救助资金20000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沅江与被害人厉健婷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厉健婷家属120000元,被害人厉健婷家属对被告人雷沅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调解笔录领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沅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沅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沅江与被害人厉健婷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依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沅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泉审 判 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规范化量刑意见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8个月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0%3、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5%4、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5%5、有无驾驶证、无牌照车的,每项加10%,合计不超过50%计算48×(115%15%10%+20%)=38.4个月合议庭确定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