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忆情与袁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忆情,袁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赵忆情。被执行人袁小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忆情与被执行人袁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8828.5元,未执行标的额5882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