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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磊与肖关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肖关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住所地汤阴县。被执行人肖关希,男,汉族,住所地汤阴县。张磊申请肖关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瓦民初字第1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磊以与被执行人肖关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瓦民初字第189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