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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复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关雨支行与申请执行人何琼芬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关雨支行,何琼芬,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慎,许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云01执复35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关雨支行。住所:昆明市关雨路华洋家居广场。法定代表人:赵雪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何琼芬。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第**幢A型*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李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波,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慎。被执行人:许本忠.复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昆明市关雨支行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何琼芬申请执行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慎、许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何琼芬申请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中国银行昆明市关雨支行账号137227697433内的存款2277122元予以扣划,后利害关系人中国银行昆明关雨支行以该笔存款是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中国银行昆明关雨支行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仅就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作出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且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权利人仅有权优先受偿,并不能阻止执行的效力。综上,作出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关雨支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关雨支行请求:1、依法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云0111执454号《协助划款(提取)存款通知书》。2、依法返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根据(2016)云0111执454号《协助划款(提取)存款通知书》划扣的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账号137227697433内的保证金2277122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出(2016)云011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裁定撤销。首先,申请人针对原审法院划扣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保证金人民印2277122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但原审法院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作出了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即便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而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原审法院系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规定,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出的裁定,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二、原审法院程序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裁定,本案中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异议,但却在2016年8月2日才作出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程序错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排除执行的基础事实未做审查,程序违法,以致作出错误的裁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其裁定和《协助划扣存款执行通知书》,退还划扣的该保证金的款项,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执行人昆明市北兴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的裁定书中对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的数额有误,即在本院组织听证时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本案的债务已清偿了一部分,但该裁定中确定的数额仍然为893550.44元及利息,由此执行法��对该事实认定不清。另,本案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而产生,若需分案处理,另案中应当给予昆明图典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讼地位,以便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安宁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海        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李彩云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董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