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与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3民初875号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营业场所福建省光泽县镇岭路19号。主要负责人:徐晓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法定代表人:丁传才。被告:丁传才,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丁传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以下简称鸾凤信用社)与被告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泽金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鸾凤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泽金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鸾凤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光泽金源公司立即归还鸾凤信用社借款本金5,772,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按月利率10.7625‰计收利息,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6.37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依法处置光泽金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时,鸾凤信用社享有优先受偿权;3.丁传才、丁传明对第1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8日,光泽金源公司因扩建、增容需要,向鸾凤信用社借款7,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月利率10.7625‰,按月结息,利随本清,光泽金源公司违约,鸾凤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贷款逾期则加收50%罚息。光泽金源公司提供位于福建省光泽县龙湖坪溪流域的财产作抵押。丁传才、丁传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光泽金源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1,227,200元,但从2016年3月21日起便未能依约支付利息。光泽金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3日,光泽金源公司向鸾凤信用社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同意向鸾凤信用社申请借款7,000,000元。11月19日,鸾凤信用社(贷款人、抵押权人)与光泽金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1.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额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11月18日,借款用途范围为扩建、增容、改造水电工程,月利率10.7625‰,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日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年起调整,按月结息,利随本清,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2.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3.该笔贷款为中长期,借款人同意每半年归还贷款本金肆拾伍万元整;4.借款人提供自有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5.发生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等内容。同时,鸾凤信用社又与光泽金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1.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7,000,000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2.丁传才、丁传明为光泽金源公司向鸾凤信用社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发生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日,鸾凤信用社与光泽金源公司就抵押的动产资产(详见本判决附页抵押物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鸾凤信用社即按约向光泽金源公司交付了借款7,000,000元。借款后,光泽金源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1,227,200元。2016年3月21日起未能依约支付利息。以上事实,鸾凤信用社提供了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及附页、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光泽金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与原件对比无误,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并与鸾凤信用社主张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鸾凤信用社提供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清单中,涉及光泽金源公司的不动产资产厂房面积1250平方米、宿舍1100平方米、大坝1100立方米、水渠2200立方米,但上述资产并未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三份合同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光泽金源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鸾凤信用社在光泽金源公司违约情形下,按合同约定,可以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鸾凤信用社对光泽金源公司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双方还就抵押的资产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在主合同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下,鸾凤信用社有权主张对光泽金源公司抵押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动产抵押清单中的厂房、宿舍、大坝、水渠属不动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双方还应另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未办理登记情形下,鸾凤信用社对光泽金源公司位于福建省光泽县龙湖坪溪流域的厂房、宿舍、大坝、水渠不享有抵押权。鸾凤信用社在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保证范围内,有权要求丁传才、丁传明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光泽金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借款本金5,772,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按月利率10.7625‰计收利息,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6.37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在依法处置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光泽县龙湖坪溪流域的动产资产(详见本判决附页抵押物清单)所得价款中,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丁传才、丁传明对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传才、丁传明承担完相应的责任后,有权向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10元,减半收取计26,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05元,由光泽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丁传才、丁传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文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琨附页(抵押物清单):1.1200KVA变压器2台2.600A配电屏6屏3.水轮机组及基础设施和配件250KW4组4.续电保护设备4组5.励磁机、闸阀门4台6.70平方毫米铝导线40吨7.70平方毫米高压线3.3公里8.800KVA变压器4台9.电容补偿器8组10.线路及设备配件320件11.1000KVA升压变压器2台12.自动节能阀门500MM4台13.避雷防雷设备5组14.输水渠道启动器5组15.发电机组320KW4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