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永丰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丰,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224号申请执行人高永丰,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广荣、蔡程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经四支路138号5D518。法定代表人袁世明。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申请执行人高永丰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永丰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9828.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40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2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