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赖玉兰与林福顺、林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玉兰,林福顺,林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559号原告赖玉兰,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林福顺,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林斯,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系林福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玉兰诉被告林福顺、林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玉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赖玉兰负担。审判员  林敦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