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奎申请执行时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刘奎,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时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刘奎申请执行时霞离婚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日作出(2011)遂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权利人时霞说明情况后,权利人表示可以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8执4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