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玉坤申与刘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坤,刘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坤,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刘德友,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肖玉坤申请执行刘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德友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德友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大道XXX号(房权证号东兴区XXXXXXX、土地权证号内市国用(2015)第XXXXXX号)的营业用房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德友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大道XXX号(房权证号东兴区XXXXXXX、土地权证号内市国用(2015)第XXXXXX号)的营业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刘 维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奇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