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张锋财、董荣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张锋财,董荣芬,王文凯,张向海,张爱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041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良港东路28、30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9081-1。负责人:林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舟,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董荣芬,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文凯,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向海,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爱娜,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张锋财、董荣芬、王文凯、张向海、张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3元,减半收取1726.5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