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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敬洪本申请执行曾雄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洪本,曾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敬洪本,男,生于1943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曾雄,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敬洪本与曾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敬洪本劳务报酬款46140元,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敬洪本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92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华林审 判 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