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张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艳,张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艳,女。被执行人张长生。杨红艳与张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9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长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红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长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长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红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长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红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5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