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856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卉,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阳庙支行行长,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新雄,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