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艺杰与被告朱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艺杰,朱生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634号原告李艺杰被告朱生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杰与被告朱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艺杰于2016年10月20日以其与被告朱生茂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艺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艺杰负担。审 判 长 孙述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徐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