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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27号原告: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有,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书营,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力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阳德胜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