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荆州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3年9月27日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程贤国,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1,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武汉××××××保安员,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3年9月27日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1犯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2016年10月9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中及张伟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某1及刘某的辩护人程贤国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各批准延长审限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随身行李中携带高端品牌手表、手镯、项链、戒指等物品,乘坐CZ3076航班从香港到达武汉天河机场后,与担任机场保安员的被告人李某1在入境监管大厅见面,企图在李某1的协助下从机场绿色无申报通道过关时,被海关旅检关员选至查验通道接受查验。二被告人随即退回入境大厅,刘某将其携带的7件物品(百达翡丽手表1块、卡地亚手表1块、沛纳海手表1块、爱马仕手镯1只、爱马仕戒指1枚、宝格丽手镯1只、宝格丽项链1条)用红塑料袋包装交给李某1,李某1随后利用其机场工作人员身份,从机场员工通道未经检查直接离开海关检查区。刘某未申报所带物品,在通过查验通道时,旅检关员发现其行李内有大量奢侈品空包装盒,遂查问物品去向,刘某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旅检关员随即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刘某有将物品交付李某1的行为。在追查过程中,刘某通过其亲友王某找到李某1,将装有涉嫌走私物品的红色塑料袋取回交给海关查验人员。经鉴定:7件走私物品中除爱马仕牌手镯1只有发票外,其余6件无发票的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474000元。经武汉海关核定:涉嫌走私的7件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6127.40元。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案件线索移交表;2、武汉海关查验记录、物品移交清单;3、身份证明材料、电子机票信息、出入境信息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发票、证明材料等书证;4、走私物品照片、港澳通行证、登机牌等物证;5、宝格丽(上海)有限公司、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百达翡丽上海客户服务中心、百达翡丽北京专卖店与服务中心、历峰商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宇老亨达利钟表有限公司等品牌机构证明资料;6、价格鉴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视频监控资料;8、证人国某、王某等人证言及情况说明;9、被告人刘某、李某1的供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1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手表、手镯、项链、戒指等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均应当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李某1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刘某是在正常的通道过关的过程中被查处,还处于海关监管的范围,走私物品的行为还没有实际完成,处于犯罪未遂状态,社会危害较小,且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1表示认罪,请求法庭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乘坐香港至武汉的CZ3076航班到达武汉天河机场,入境时随身携带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Cartier(卡地亚)牌手表1块、Panerai(沛纳海)牌手表1块、Hermes(爱马仕)牌手镯1只、爱马仕牌戒指l枚、Bvlgari(宝格丽)牌手镯1只、宝格丽牌项链1条共7件高档物品。刘某在武汉天河机场入境监管大厅与其认识的武汉天河机场国际航站楼保安员被告人李某1联系后,试图让李某1协助从绿色无申报通道过关入境时,被海关旅检关员选至查验通道接受查验,二人随即退回入境大厅。刘某将携带的7件高档物品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后交给李某1,李某1利用机场工作人员身份,从机场员工通道未经查验直接离开海关检查区。刘某未申报所带物品,在通过查验通道时,旅检关员发现其行李中有大量高档物品空包装盒,在追查物品去向时,旅检关员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刘某有将物品交给李某1行为的视频记录。在追查过程中,刘某主动打电话通过其亲友王某找到李某1,将其交给李某1的涉嫌走私物品取回上交海关查验人员。查获的走私物品中,除爱马仕牌手镯有销售发票,售价485欧元(折合人民币4015.27元),其余6件物品均无销售发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2937915元(人民币,下同),应缴税款合计993997.0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3年9月26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二科查获刘某通过机场保安员李某1走私物品的情况,并通报该局。该局当日16时许派干警到武汉天河机场旅检现场,对刘某进行了询问。2.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出入境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国南方航空机票电子信息及登记牌证实:刘某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琛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9月26日,搭乘CZ3076航班从香港至武汉。3.物证照片证实:刘某于2013年9月26日在武汉天河机场国际航站楼入境时携带的涉嫌走私物品。4.刘某入境时随身携带的部分购物发票证实:其中爱马仕手镯1只,价格485欧元。5.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证实:武汉海关缉私局送检的爱马仕手镯在欧洲爱马仕零售店的零售价格为485欧元,送检的爱马仕戒指在欧洲爱马仕零售店的零售价格为490欧元。6.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证实:海关总署缉私局送检两件宝格丽手镯、项链系宝格丽原厂产品,手镯市场零售价为69000欧元;项链市场零售价为6300欧元。7.历峰商业有限公司的确认书证实:武汉海关缉私局查收的沛纳海腕表发票价格为6400欧元。8.百达翡丽北京专卖店与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经该店与百达翡丽瑞士总部沟通,此表从西班牙经销商售出的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购买者的姓名EizavetaTcvetkova,售价为265512.4欧元。9.百达翡丽(PATEKPHIUPPE)上海客户服务中心鉴定证明证实:武汉海关缉私局送检的标注商标为百达翡丽腕表是由瑞士百达翡丽原厂生产。10.武汉新宇老亨达利钟表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百达翡丽,18K白金圈钻,日历自动月相,星空机械男表为新原装百达翡丽表;沛纳海日历自动机械男表为新原装沛纳海表;卡地亚日历自动中号机械钢表为新原装卡地亚表。11.刘某涉嫌走私案视频监控资料提取说明证实:刘某乘坐香港至武汉的CZ3076航班入境,与机场保安李某1内外串通,将携带的手表、手镯、项链等奢侈品交由李某1,并由李某1通过机场工作人员特殊通道带离海关检查区域,逃避海关检查。12.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查验记录证实:2013年9月26日,当事人刘某乘坐CZ3076航班(香港-武汉)从天河机场入境时有大量贵重奢侈品由当事人委托机场保安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在未经海关检查的情况下直接带离海关检查区域,涉嫌闯关走私的事实。13.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证明:海关代保管涉嫌走私的物品的种类。14.武汉海关缉私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扣押刘某涉嫌走私的物品种类和数量。15.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鄂价鉴刑(2014)28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无发票的6件物品价格共计2933900元。其中,百达翡丽男式手表1块,国内市场批发价格2206900元;卡地亚女式手表1块,国内市场批发价格43800元;沛纳海男式手表1块,国内市场批发价格53200元;宝格丽手镯1只,国内市场批发价格573500元;宝格丽项链1条,国内市场批发价格52400元;爱马仕戒指l枚,国内市场批发价格4100元;有销售发票的爱马仕手镯1只,485欧元,折合人民币4015.27元。上述走私的7件物品,共计2937915元。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鉴(2016)220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鄂价鉴刑(2014)28号价格鉴定程序符合规定,价格鉴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结论在合理范围,复核维持该结论。17.武汉海关武关税核字(2014)029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93997.05元。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6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单位上班,接到小舅妈刘某的电话,她说从香港坐飞机回武汉在天河机场被海关拦下了,还说有一小包东西放在保安小李的手里,让我把东西拿回来交给海关。我到机场公安执勤点向当班民警询问后,才知道保安小李叫李某1,见到李某1后叫他交出那包东西,我拿着小包东西到海关检查现场交给了海关工作人员。1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3年9月25日早上9点左右,我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到香港,住在妹妹刘大珍家。我在香港买了3个爱马仕皮包、13个LV的钱包、3条丝巾一共16万多元,购物之后回到妹妹家整理在香港购买的和我大儿子从法国托人带到香港的2个手镯、1条项链、1枚戒指、4块手表、1条皮带、1个皮带扣、1双鞋和11条丝巾。离开香港前一天晚上,我给李保安打电话问他26号上不上班,我从香港给他买了手机,告诉我的航班号叫他接我。9月26日,我乘南方航空CZ3076航班从香港到武汉大概13点40分。我在等托运行李的时候看到李保安,我就叫他陪我过海关。我们走的无申报通道,被海关关员通知排队接受检查,我就退到后面,把随身带的卡地亚、百达翡丽、沛纳海和另外一块表及随身带的首饰共7件物品交给了李保安,没告诉他是什么,他拿着袋子就走了。我把行李推去过机检查,海关关员开箱检查,发现我放在箱子里的空盒子和物品,问我空盒子里的东西在哪里,让我拿出来,我说只是空盒子。我随即打电话给我老公的外甥王某,告诉他我有一包东西放在保安小李那里,让他去找小李把东西拿回来交给海关。过了10分钟,王某把东西拿回来交给海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把些东西放在安检台上进行了清点。百达翡丽手表,大概折算200万元人民币;卡地亚手表,沛纳海牌手表,大概折算3万多元和1万多元人民币;宝格丽手镯,大概20万元人民币;宝格丽项链,价格不记得了;爱马仕手镯,价格4000多元人民币;爱马仕戒指,价格不记得了。以上全部是我大儿子国萌在国外买的。我要儿子国萌买百达翡丽手表时,是要买200万元以内的手表,所以我认为这块价值200万元。9月24日去香港前,我儿子电话告诉我东西买好了,已经带到香港,我曾与我老公说过儿子已经帮他买好了表,但不知道多少钱,我老公要求买200万元以内,儿子应该是花了100多万元人民币买的表。百达翡丽手表我老公用,爱马仕手表、宝格丽手镯、项链我自己用,爱马仕提包我自己用一个,卡地亚手表准备送给公司老总李某2的儿子,沛纳海手表和其他东西用作送礼准备。20.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2013年9月25日晚上八九点钟,我接到刘某的电话,她问我9月26日上不上班,我说上班,她说她26日乘坐南航公司的CZ3076航班从香港飞武汉,下年1点多钟到让我接她。她到达天河机场下飞机后,我推着他的行李往海关无申报通道走,海关人员要求我们走申报通道,我让她排队走申报通道过机检的时候,她从随身的挎包里拿出一个红色的塑料袋,让我帮她带出去,我答应了她。我把小袋子装到我口袋里后,就往厕所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刘某就追上来,说还有一个东西忘了给我,让我一起带着。然后她就又给了我一个袋子,装进刚才给我的红色塑料袋里面。我就把她给我的东西放在口袋里走海关机场员工通道出来,回到了办公室。后来,我接到一个协警的电话,让我到通关现场找机场公安局的王某,找到王某后,王某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把事情说了一遍,并按照王某的要求把刘某给我的东西从办公室里拿出来交给了海关人员。认定上述事实的抓获经过材料及案件线索移交表;武汉海关查验记录、物品移交清单;电子机票信息、出入境信息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发票、证明材料等书证;走私物品照片、港澳通行证、登机牌等物证;宝格丽(上海)有限公司、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百达翡丽上海客户服务中心、百达翡丽北京专卖店与服务中心、历峰商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宇老亨达利钟表有限公司等品牌机构证明资料;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武汉海关核定证明书;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刘某、李某1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李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源引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鄂价鉴刑(2013)93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本案走私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478015元,应缴税款496127.40元。经查,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鄂价鉴刑(2013)93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后,武汉海关缉私局认为鉴定物品中百达翡丽牌手表鉴定价格与该局查案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价格参考资料有较大差距,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鄂价鉴刑(2014)28号《关于海关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此次鉴定在原鉴定应用市场法的基础上采用了市场法加成本法的价格鉴定方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认为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鄂价鉴刑(2014)28号《关于海关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程序符合规定,价格鉴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结论在合理范围,故复核维持该结论。本院认为,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鄂价鉴刑(2014)28号《关于海关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其之前所作出的鄂价鉴刑(2013)93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自动失去效力,而且鄂价鉴刑(2014)28号《关于海关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所作的价格鉴定更符合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客观事实,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复核,作出最终复核结论。故本院对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鄂价鉴刑(2013)93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不予采用。关于辩护人认为刘某是在正常的通道过关的过程中被查处,还处于海关监管的范围,走私物品的行为还没有实际完成,处于犯罪未遂状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的法律法规,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其携带的高档物品让具有特定身份的机场保安员李某1采取隐藏的方式通过机场员工通道离开海关检查区,李某1逃避海关查验的走私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后因刘某携带大量高档物品空包装盒,引起海关旅检关员怀疑,而被查获。刘某携带高档物品,不如实申报,利用李某1海关保安员的工作便利,实施走私行为,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其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故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1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手表、手镯、项链、戒指等高档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但指控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不准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李某1因形迹可疑在接受海关旅检人员盘问过程中,主动交出涉案走私物品,并接受调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惩处,可以从轻处罚。李某1帮助刘某完成了走私物品绕关的犯罪过程,在走私犯罪中起直接重要的作用,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根据刘某、李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二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至本院)三、武汉海关缉私局扣押被告人刘某走私物品百达翡丽男式手表1块、卡地亚女式手表1块、沛纳海男式手表1块、爱马仕手镯1只、爱马仕戒指l枚、宝格丽手镯1只、宝格丽项链1条,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强审 判 员  汪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