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桑红宇与王春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红宇,王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桑红宇,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春锋,现住肇东市。桑红宇与王春锋民间借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5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春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桑红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春锋给付借款56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春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春锋新的财线索,申请执行人桑红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2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杏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