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91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东威大酒店12楼。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一中家属楼二单元231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信小区1号楼701室。被告李健,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成陵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8元,减半收取为414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