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9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冒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9641号原告:冒某,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红,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许某甲,联系。原告冒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美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冒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崔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冒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领取结婚登记手续,于1997年12月生一女许某乙,现在连云港读大学。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为家庭尽责,并使用家庭暴力,数次将原告打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许某甲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乙,现已成年,大学在读。双方婚后一度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8月12日,被告许某甲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并对原告实施殴打,至原告冒某轻微伤,报警后,如皋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派出所出警处理。2016年9月28日,原告冒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前请。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本案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一度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目前虽有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多作沟通与交流,增进信任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妥善处理好存在的矛盾,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冒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冒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