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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682号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宗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炉城镇。法定代表人:陈居冈。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0元,由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曾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