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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玉法、乔增侠等与朱孟良、临沭县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法,乔增侠,刘卫华,刘某1,刘某2,朱孟良,临沭县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453号申请人李玉法,男,1950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乔增侠,女,1951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卫华,男,1981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某1。申请人刘某2。二申请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刘卫华。被申请人朱孟良,男,1981年3月出生,住临沂市临沭县。被申请人临沭县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河东街。申请人李玉法、乔增侠、刘卫华、刘某1、刘某2与被申请人朱孟良、临沭县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沭县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普通牵引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沭县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普通牵引半挂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路雪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