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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肖亭喜与胡禄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亭喜,胡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肖亭喜,男,生于1949年11月2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胡禄祥,男,生于1969年5月12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肖亭喜与被执行人胡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由胡禄祥偿还肖亭喜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亭喜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合计202650元。本次申请执行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禄祥发出执行通知,本院通过洛南县联社扣划胡禄祥存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肖亭喜已领取,对胡禄祥的工资继续冻结,本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